解决未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资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11-06-29 12:19:04 作者:本站 责任编辑:admin
一、解决未参保问题的适用人员范围是哪些?
(一)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简称“超龄参保人员”)。
(二)今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三)今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简称“其他未参保人员”)。
(四)今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纪录的人员(简称“中断缴费人员”)。
二、解决未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政策执行时间到何时?
政策执行时间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止,过时不再办理。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就能享受稳定的基本养老金,并随着在岗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享受到直至死亡,确保老有所养。
(二)参保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
(三)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需提供死亡证明和其它有关资料,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四、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份),标准照片(半寸彩照4张),个人档案和就业经历证明等资料,到盐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及年龄后,办理参保手续。无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可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五、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超龄参保人员” 补缴办法。“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50元/月、总共需缴纳81000元。)或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5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总共需缴纳48600元);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90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总共需缴纳32400元)。
2011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2010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515元/月,总共需缴纳90540元)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509元/月)确定缴费基数,(总共需缴纳54324元)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006元/月)确定缴费基数(总共需缴纳36216元)。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
1. 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补缴费基数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515元/月,总共需缴纳90540元)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09元/月)确定补缴费基数(总共需缴纳54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