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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1-06-29 12:20:51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云人社发〔2011〕61号文件和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昭人社通〔2011〕56号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参保人员”)。
    (二)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三)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未参保人员”)。
    (四)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以下简称“中断缴费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一)缴费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二)待遇计发办法
     “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统一采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采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
   “超龄参保人员”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4。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每超过1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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